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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以案说险|“酒过三巡那些事”心存侥幸是否得逞?

以案说险|“酒过三巡那些事”心存侥幸是否得逞?

甘肃供稿
发布于:2021-10-10 20:39:08

典型案例:

2019年08月01 日06时标的驾驶员郑某某报案称2019年08月01 日03时因操作不当撞停放车辆,报案时车辆已在交警队扣车场,保险公司理赔员前往车辆所在地进行损失拍摄,车辆损失严重。理赔员依据车辆损失照片,凭借经验确定当时车速较快,因事故发生后本车司机未及时报案,且事故现场无监控,故保险公司走访事故现场,经调查核实,此案驾驶员涉及酒驾,未第一现场报案。

随后在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双重压力下,说明其保险欺诈利害关系及要承担刑事责任,郑某某告知酒后驾车调换驾驶员,心存侥幸心理向保险公司索赔,涉案金额108600元。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案例分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案例启示:

保险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极大,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伤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保险市场秩序。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防范行业健康发展,让我们共同防范和打击保险欺诈,真爱生命、杜绝酒驾,共建和谐平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