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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发现>以案说险|“先险后保——倒签单”损失保险公司能否正常赔付?

以案说险|“先险后保——倒签单”损失保险公司能否正常赔付?

甘肃供稿
发布于:2021-10-11 10:05:37

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20日15时连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在高速冰雪路面行驶与牵引半挂车相撞,造成本车受损。报案时车辆已拖至修理厂且无事故现场照片,连某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18时,由于损失较大,保险公司去当地交警队核实事故成因,其称高速事故,未出现场无现场照片,后期保险公司聘请公估公司介入调查此案,调查核实案件真实情况为2020年12月17日连某驾驶标的车发生事故,因当时标的车辆已脱保,为降低损失,连某通过其朋友2019年12月1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2019年12月20日报案,谎称车辆在2019年12月29日发生事故。

最后在保险公司及公估公司的多次调查后,约谈连某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及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连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签署《放弃索赔声明》,涉案金额162329元。

案例分析: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发生的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等手段,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保险金,或支付不应支付的保险金的行为。对于保险欺诈行为,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