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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非法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险金

福建供稿
发布于:2021-09-18 21:43:05

典型案例

杜某驾驶车辆在南平市某县域与倪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某委托严某代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严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一份加盖某派出所的《证明》,经该派出所核实《证明》中派出所印章、民警签名均为假冒,派出所未出具过该份《证明》。人民法院对该《证明》认定为不具真实性,其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以倪某及其代理人严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虚假诉讼罪”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倪某及其代理人严某为了获取不当得利、骗取保险理赔款,提供虚假材料,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醒

诉讼案件,建议至律师事务所委托具有从业资质的律师代为处理,切勿被金钱蒙蔽双眼,听信无从业资质的代理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